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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3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蒋怡翔与被执行人宋顺勇、蒋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怡翔,宋顺勇,蒋亚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3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怡翔,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瑶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宋顺勇,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蒋亚林,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怡翔与被执行人宋顺勇、蒋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祥青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