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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3396号

石征云与石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征云,石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396号申请执行人石征云。被执行人石美英。申请执行人石征云与被执行人石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石美英偿还石征云欠款210000元,分期履行: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2018年8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款汇原告石征云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1)。如石美英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每一期给付义务,石美英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自逾期之日起,石征云有权就上述21万元中未给付部分(包括未到期款项)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池锋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210000元,违约金5000元,执行费3125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本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2016年9月14日给付2000元(已履行),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13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2018年8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如石美英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一期给付义务,石美英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且自逾期之日起石征云有权就210000元欠款中未履行部分(包含未到期款项)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申请恢复执行。

二、执行费3125元,由石美英负担,于2016年10月10日前交至法院。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石征云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君

审 判 员  石磊山

代理

审判员  池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