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李冬生,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李日堂,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冬生与被执行人李日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日堂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及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已被查封。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日堂没有车辆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日堂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丘其民
审判员 张兴发
审判员 蓝树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