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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44-5号

344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44-5号

申请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人民路卧龙山庄35幢6-408。

法定代表人:张加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安集团)与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世安集团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仁达公司)对被执行人中浩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39号08幢102室、202室、203室的不动产进行评估。2016年5月9日,仁达公司作出仁达房(估)字2016031080013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评估,上述不动产的市场价值均为340万元。2016年5月16日,本院裁定拍卖上述不动产。在第一次、第二次拍卖程序中,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6年9月1日10时至2016年9月2日10时止,本院在淘宝网对上述不动产进行第三次司法拍卖。2016年9月2日,买受人杨春福(居民身份证号码)以2426000元竞得上述不动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39号08幢102室、202室、203室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春福所有。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杨春福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杨春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蓓

审 判 员  张彦智

代理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