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44-5号
申请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人民路卧龙山庄35幢6-408。
法定代表人:张加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安集团)与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世安集团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仁达公司)对被执行人中浩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39号08幢102室、202室、203室的不动产进行评估。2016年5月9日,仁达公司作出仁达房(估)字2016031080013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评估,上述不动产的市场价值均为340万元。2016年5月16日,本院裁定拍卖上述不动产。在第一次、第二次拍卖程序中,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6年9月1日10时至2016年9月2日10时止,本院在淘宝网对上述不动产进行第三次司法拍卖。2016年9月2日,买受人杨春福(居民身份证号码)以2426000元竞得上述不动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39号08幢102室、202室、203室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春福所有。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杨春福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杨春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蓓
审 判 员 张彦智
代理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