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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519号

(2016)粤0607刑初519号李俊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俊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51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桥,男,身份证号码:×××323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县。2012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桥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李俊桥去到被害人陈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的住处,盗走玉手镯一只、心形牌一个、铜钱一串、装饰吊链一条及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盗玉手镯价值50元、铜钱价值150元。破案后,被盗玉手镯、心形牌、铜钱及装饰吊链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俊桥八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李俊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李俊桥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通话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前科情况查询表、材料说明、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俊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俊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被盗物品已追缴发还被害人,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李俊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俊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黄 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丘雅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