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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613号

马如海与马长命、石玉秀、王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如海,马长命,石玉秀,王红云,张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613号

原告:马如海,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4日,住兰州市红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喜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31日,甘肃韩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长命,男,汉族,生于1948年8月20日,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石玉秀,女,汉族,生于1949年6月23日,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王红云,女,汉族,生于1990年2月8日,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张海涛,男,汉族,生于1991年11月26日,住兰州市红古区。

原告马如海诉被告马长命、被告石玉秀、被告王红云、被告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马长命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正在按照协议履行,所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如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1950元,减半收取计5975元,由马如海负担。

审判员  邵建礼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英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