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1553号
原告:吕某,男,汉族,1970年5月3日生。
被告:赵某,女,汉族,1973年3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审 判 长 鲍晓珂
审 判 员 李晓晖
人民陪审员 李江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建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