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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1553号

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赵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1553号

原告:吕某,男,汉族,1970年5月3日生。

被告:赵某,女,汉族,1973年3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审 判 长  鲍晓珂

审 判 员  李晓晖

人民陪审员  李江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建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