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37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帝豪卡拉OK厅(普通合伙)。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执行事务合伙人:虞廷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义乌市帝豪卡拉OK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 王亚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