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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618号

栾岩平与马庆朋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栾岩平,马庆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栾岩平,女,汉族。

被执行人:马庆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岩平与被执行人马庆朋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厚元

人民陪审员  郝 芳

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