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栾岩平,女,汉族。
被执行人:马庆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岩平与被执行人马庆朋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厚元
人民陪审员 郝 芳
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