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369号原告何秀华,农民。原告王哲,1987年3月9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雪,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庆权,农民。被告曹付爽,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中路9号。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蕴涵,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华、王哲诉被告曹付爽、曹庆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秀华、王哲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秀华、王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秀华、王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秀华、王哲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杜诗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