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22民初2369号

何秀华、王哲等与曹庆权、曹付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秀华,王哲,曹庆权,曹付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369号原告何秀华,农民。原告王哲,1987年3月9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雪,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庆权,农民。被告曹付爽,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中路9号。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蕴涵,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华、王哲诉被告曹付爽、曹庆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秀华、王哲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秀华、王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秀华、王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秀华、王哲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杜诗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