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097号
原告:谢玉梅,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江典慧、郭亮,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善伟,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郑德荣,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郑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梅与被告郑善伟、郑德荣、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谢玉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玉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时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