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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3097号

谢玉梅与郑善伟、郑德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玉梅,郑善伟,郑德荣,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097号

原告:谢玉梅,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江典慧、郭亮,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善伟,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郑德荣,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郑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梅与被告郑善伟、郑德荣、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谢玉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玉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时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