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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1418号

郑桂庄与贾小伟、贾凤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桂庄,贾小伟,贾凤强,固镇县南园置业有限公司,邱齐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3民初1418号

原告:郑桂庄,男,1978年8月9日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高乃胜,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小伟,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贾凤强,居民。系贾小伟父亲。

被告:固镇县南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谷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50184115Q。

法定代表人:贾凤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邱齐山,男,1962年6月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郑桂庄诉被告贾小伟、贾凤强、固镇县南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园公司)、邱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靳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桂庄的委托代理人高乃胜,被告贾小伟、邱齐山、被告贾凤强并代表南园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桂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贾小伟、贾凤强、南园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支付利息119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11日计算至2016年6月27日,2016年6月27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偿还借款之日止);2、邱齐山对贾小伟、贾凤强、南园公司应当清偿郑桂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贾小伟、贾凤强、南园公司、邱齐山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贾凤强和贾小伟是父子关系,贾凤强系南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因南园公司投资建设固镇县南园时代广场项目缺乏资金,贾凤强和贾小伟找到郑桂庄要求借款1100000元。2015年4月11日郑桂庄通过银行转账付给贾小伟760000元,现金支付340000元。贾凤强、贾小伟向郑桂庄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月利率为3%。邱齐山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贾凤强、贾小伟没有能力偿还,邱齐山付给了郑桂庄利息200000元。贾凤强、南园公司辩称,借款是通过李某找郑桂庄借的,借的钱全部用于固镇县南园时代广场项目建设,1100000借款中有760000元本金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还有340000元是原来借李某钱结算的利息,虽然约定月利率为3%,实际上是按照月利率6%计息,贾凤强已经支付郑桂庄利息30多万,邱齐山付给郑桂庄200000元。贾凤强、南园公司承认实际借款本金760000元,愿意以此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另外的340000元是之前借款结算的利息,340000元利息同意偿还,但不同意再继续计算利息,之前已经给过的30多万利息应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后进行折抵。邱齐山辩称,贾凤强、贾小伟向郑桂庄借款属实,邱齐山已付给郑桂庄200000元,但作为保证人邱齐山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已经过了,邱齐山不应再承担责任。贾小伟未作答辩。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及庭后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4月,贾凤强和贾小伟通过李某找郑桂庄借款用于南园公司投资的固镇县南园时代广场项目建设。2015年4月11日贾凤强、贾小伟向郑桂庄出具了注明借款本金为11000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月利率为3%,邱齐山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同日,郑桂庄妻子殷林林通过银行转账付给贾小伟400000元,李某通过银行转账付给贾小伟360000元。郑桂庄在该笔借款中实际享有的债权为400000元。借款到期后,贾凤强、贾小伟没有偿还借款,2016年四、五月份邱齐山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200000元给郑桂庄朋友陈涛用作偿还该笔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贾凤强、贾小伟向郑桂庄借款400000元,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贾凤强、贾小伟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义务。郑桂庄认可的保证人邱齐山已付的200000元本金应按照债权比例相应从郑桂庄400000元本金中扣除72727元。贾凤强作为南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郑桂庄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南园公司开发的固镇县南园时代广场项目建设,南园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邱齐山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名,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邱齐山应对贾凤强、贾小伟、南园公司就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人李某证实郑桂庄在2015年10月份曾给邱齐山打电话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邱齐山本人也认可郑桂庄在2015年12月份找过自己协调还钱。另结合2016年四、五月份邱齐山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200000元给郑桂庄朋友陈涛用作偿还借款本金的事实,邱齐山认为郑桂庄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已经超过保证期间,自己作为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贾凤强、贾小伟与郑桂庄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3%,郑桂庄要求贾凤强、贾小伟、南园公司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期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贾凤强提出已支付部分借款利息的抗辩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凤强、贾小伟、固镇县南园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郑桂庄借款本金327273元,支付郑桂庄借期及逾期利息112363.65元(2016年6月27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合计439636.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邱齐山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贾凤强、贾小伟、固镇县南园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郑桂庄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桂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71元,减半收取7886元,原告郑桂庄负担5042元,被告贾凤强、贾小伟、固镇县南园置业有限公司邱齐山负担2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