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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378号

黄玉明与李习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玉明,李习彬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黄玉明,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

被执行人:李习彬,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明与被执行人李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习彬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宏开

审 判 员  丁邦和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法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