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183号
原告:于洪波。
委托代理人:王振光,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包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冬,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于洪波与被告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适用小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洪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洪波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于海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