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行他131号原告朱伟诉被告太白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太白县咀头镇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
朱伟与太白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太白县咀头镇人民政府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行政集中关系行政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行他131号原告朱伟诉被告太白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太白县咀头镇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