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64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81年5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赵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滑民上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在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上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范 冰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候方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