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特1441号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姚建平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姚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1441号

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浒街101、103、105号。代表人:吴怡晨,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贤相,系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员工。

被

申请人:姚建平。

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其芬独任进行审查。申请人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称:2015年6月12日,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作为抵押权人与姚建平作为抵押人签订编号为201597573物00017《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姚建平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栖嘉园3幢1单元2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塘移字第号)作为抵押财产,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12万元范围内为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与姚建平在2015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其他应付费用;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提前收回借款人贷款的,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并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2015年6月15日,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取得编号为余房他证字第152871**号房屋他项权证。2015年6月12日,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作为贷款人与姚建平作为借款人签订编号为201597573百00006《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向姚建平提供借款品种为“百信通”的借款,借款(授信)额度为60万元,借款(授信)期限为2015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8日,姚建平在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内可以循环提款、还款,但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授信额度;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2%执行,基准利率根据借款借据载明的实际用款期(放款日至约定还款日)对应同期同档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遇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实际用款期一年以上的,利率调整日为次年1月1日,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做出调整前无需征得姚建平同意,并按调整前、后利率分段计息;计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用途等具体借款条件与《借款借据》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姚建平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有权要求姚建平限期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有权对姚建平在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同时对逾期借款在本合同当期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姚���平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的,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有权主张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借款本息,并通过处分抵押物实现债权;姚建平同意承担订立本合同及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为行使本合同的任何权利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201597573物00017。2015年6月16日,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依约向姚建平发放借款60万元,姚建平签字捺印的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6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年利率为8.36%,还款日为每月21日。姚建平收到上述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借款利息,截至2016年9月9日,姚建平结欠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12690.81元、复息351.40元。为此,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提出申请:1、依法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姚建平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余房权证塘移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2、申请人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对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限额11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偿还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的债权本金60万元、利息14043.48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8日,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申请人姚建平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用。审查过程中,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变更申请为:1、依法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姚建平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余房权证塘移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2、申请人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对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限额11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权,用以优先偿还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的债权本金60万元、利息12690.81元、复息351.40元【利息(含复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9日,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申请人姚建平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用。被申请人姚建平答辩称:对申请人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主张的债权金额无异议,但是对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提前收贷有意见,希望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给予一定宽限期,愿意继续按约支付借款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与被申请人姚建平之间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姚建平以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栖嘉园3幢1��元202室房产在最高限额112万元范围内向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依法取得编号为余房他证字第152871**号房屋他项权证。现姚建平未按约归还借款利息,构成违约,对此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对姚建平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姚建平关于对提前收贷有意见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金华银行拱墅专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姚建平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余房他证字第15287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限额112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姚建平所欠的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12690.81元、复息351.40元【利息(含复息)暂计至2016年9月9日,此后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编号为201597573百00006《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案件申请费4965元,由被申请人姚建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胡其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祝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