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4939号罪犯申大雄,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出生地韩国,大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沈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大雄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辽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申大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3月25日,罪犯申大雄获得记功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申大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大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书
审判员 仉志兰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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