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22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端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3日,刘某通过其朋友许某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被告人李某某经被告人吴某某指使,携带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至石狮市德辉广场肯德基处贩卖给刘某。2.2016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石狮市德辉广场工商银行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刘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2016年5月16日晚上,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宝盖镇坑东二区77号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并扣押到毒品甲基苯丙胺0.36克。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詹赵勇(另案处理)。另查明,在第1起贩卖毒品中,刘某实际支付的购毒款为人民币146元。被告人吴某某获得人民币140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得人民币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许某某证言,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吴某某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第一起贩卖毒品中,被告人吴某某提供毒品,指使被告人李某某运送毒品并收取毒资,收取的毒资大部分交给被告人吴某某,故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及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各自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元、六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程耕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