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247号
原告:陶某,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伟,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陶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判员 黄腊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