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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2247号

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陶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247号

原告:陶某,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伟,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陶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判员  黄腊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