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8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石菊花,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庆槐,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二妹,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庆炳,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庆桥,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远候,男,1934年9月24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黄拥军,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庆槐等六人与被执行人黄拥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锦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拥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赔偿申请执行人石庆槐等六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住宿费等102884.33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414元。因被执行人黄拥军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庆槐等六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拥军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02884.33元,同时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14元和负担申请执行费1443元,合计执行款项为105741.33元。本案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黄拥军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调查外,还委托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黄拥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县支行账户内有存款862.76元,已于2016年8月4日依法扣划850元至本院账户(用于交纳部分执行费),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黄拥军银行无存款,房地产、不动产管理部门无房地产和不动产登记记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2001年2月8日在江苏车辆管理部门虽登记有帕萨特小型汽车一辆,但逾期未年检,至今有15年之久,已达报废年限。2016年9月14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黄拥军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石庆槐等人,其均认可被执行人黄拥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拥军经本院和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查,当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2628执124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持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屏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庄公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清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