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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2151号

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151号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体育路圣景南方会所组织机构代码91511621555761057N委托代理人龚继承,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上东大街段111号阳光金融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67716099-7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圣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晓洪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智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