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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9462号

原告曲振与被告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谢勇、谢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振,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谢勇,谢挺,海南乐途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9462号

原告:曲振。

被告: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太平寺。

法定代表人:谢勇。

被告: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仁寿县龙正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谢挺。

被告:谢勇。

被告:谢挺。

被告:海南乐途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四东路富苑小区3D102。

法定代表人:李璐。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振与被告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谢勇、谢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嵘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蒲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