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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485号

彭国华与李力、周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国华,李力,周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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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彭国华。被执行人李力。被执行人周红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9700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