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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824号

赵振华与混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振华,混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824号原告赵振华,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生。被告混建新,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华诉被告混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振华承担。

审判员  王振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