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824号原告赵振华,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生。被告混建新,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华诉被告混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振华承担。
审判员 王振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