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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执954号之三

丁志明、丁玉立、丁玉平与贾明会、贾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鹏飞

裁判文书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954号之三被执行人贾鹏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执954号之三裁定书,于2016年09月14日向被执行人贾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鹏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鹏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8648.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占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继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