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954号之三被执行人贾鹏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执954号之三裁定书,于2016年09月14日向被执行人贾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鹏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鹏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8648.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占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继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