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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民初928号

梁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928号

原告:梁某。

被告:韦某。

原告梁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徐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爱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