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835号
申请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振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菁、朱红,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南通鼎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83366307P
法定代表人:高鹏,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高鹏,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
申请人:吴红霞,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
申请人:金泰华,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
申请人:董红花,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
申请人:金星龙,男,1998年7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上海市。
被
申请人:张雷,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
申请人:常海兵,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申请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鼎诚机械有限公司、高鹏、吴红霞、金泰华、董红花、金星龙、张雷、常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各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5192935.65元的财产(其中被申请人金星龙财产以250万元为限)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之一的房产(价值10557880元即申请金额的3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就餐中心及办公楼2栋的房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鼎诚机械有限公司、高鹏、吴红霞、金泰华、董红花、金星龙、张雷、常海兵价值35192935.65元的财产(其中被申请人金星龙财产以250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尤冰宁
审 判 员 师 光
审 判 员 陈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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