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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1416号

徐红根与孙佳佳、徐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红根,孙佳佳,徐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徐红根。被执行人孙佳佳。被执行人徐亮。申请执行人徐红根与被执行人孙佳佳、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孙佳佳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执行人徐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徐红根与被执行人孙佳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置当事人履行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潘 玮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