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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6民申66号

范冰与李廷广、翟志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冰,李廷广,翟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冰,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廷广,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翟志敏,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范冰因与被申请人李廷广、翟志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范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聂文峰

代理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