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137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许某某,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当事人之间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当事人之间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钟东晓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