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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1282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绪坤,张红彦,张金力,付永恒,付连民,虞城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赵绪坤,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联系申请执行人张红彦,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联系申请执行人张金力,男,汉族,联系被执行人付永恒,男,汉族,1990年2月11日出生,联系被执行人付连民,男,汉族,联系被执行人虞城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龙小丽赵绪坤等申请付永恒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虞民初字第155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绪坤、张红彦、张金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虞民初字第155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胜乐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郜运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侠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