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吴伟新。
被执行人:李广。
被执行人:王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伟新与被执行人李广、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广、王莲欠原告吴伟新人民币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