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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2214号

曲金海与茌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金海,茌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曲金海,茌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214号

原告:曲金海,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茌平县。

被告:茌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住址地:山东省茌平县。

负责人:姚建华。

原告曲金海诉被告茌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曲金海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曲金海负担。

审判员  王其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洪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