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214号
原告:曲金海,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茌平县。
被告:茌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住址地:山东省茌平县。
负责人:姚建华。
原告曲金海诉被告茌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曲金海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曲金海负担。
审判员 王其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洪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