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11民初3898号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898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勇,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焦靖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