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898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勇,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焦靖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