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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182号

胡美英、张云众等与刘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美英,张云众,张素勤,张素华,刘洋,阜阳市鸿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2182号原告胡美英,女,汉族,1946年9月14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张云众,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胡美英之子,授权情况:特别授权。原告张云众,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胡美英之子。原告张素勤,女,汉族,1974年3月17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张素华,女,汉族,1976年3月29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刘洋,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委托代理人王振宇,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鸿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临路**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号浙商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456317G(1-1)负责人吴劲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贤龙,该公司员工,授权情况: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美英、张云众、张素勤、张素华与被告刘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市鸿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美英、张云众、张素勤、张素华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0000元;原告方与死者张心廷的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由原告方负责提供,保险公司见到该证据后及时予以付款;被告刘洋先期向原告方垫付的丧葬费20000元不再要求返还,其另行向原告方赔偿61000元,于调解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各方自此两清,再无纠缠。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方自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苏彦坡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