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5刑初125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符某校,男,汉族,小学文化,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2012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3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南检刑诉〔2016〕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校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符某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符某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符某校具有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符某校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判决 被告人符某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执行至2017年4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 理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淦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