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653号
原告:陈亮,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被告:伍海波,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原告陈亮与被告伍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陈亮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陈亮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亮负担。
审 判 员 金小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依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