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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2653号

原告陈亮与被告伍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亮,伍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653号

原告:陈亮,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被告:伍海波,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原告陈亮与被告伍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陈亮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陈亮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亮负担。

审 判 员  金小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朱依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