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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675号之一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与山东伟力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山东伟力贸易有限公司,李爱芳,秦恒英,李常胜,张云飞,李宗敏,魏传欣,济南智昌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伟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李爱芳,男,汉族,1940年1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秦恒英,女,汉族,1947年1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李常胜,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被执行人张云飞,女,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被执行人李宗敏,女,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魏传欣,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济南智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人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阳光新路支行与山东伟力贸易有限公司、李爱芳、秦恒英、李常胜、张云飞、李宗敏、魏传欣、济南智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案情复杂,未能在本次执行期限内办理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6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千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