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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448号

巢林与清园(湖南)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巢林,清园(湖南)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448号申请执行人巢林被执行人清园(湖南)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洋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2746.8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灿辉

审判员  戴 波

审判员  李 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