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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2105号

北京中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中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大荔东府医院,大荔县文阳汽贸有限公司,候文阳,李蓉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2105号

申请人:北京中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4-1108。

法定代表人:张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荔东府医院,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西二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候文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荔县文阳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西二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候文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候文阳,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大荔东府医院及大荔县文阳汽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陕西省大荔县。

被执行人:李蓉,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大荔县人民医院医生,住陕西省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北京中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大荔东府医院、大荔县文阳汽贸有限公司、候文阳、李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大荔东府医院及大荔县文阳汽贸有限公司已被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依法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候文阳、李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大荔东府医院、大荔县文阳汽贸有限公司、候文阳、李蓉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代理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