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1102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该局规划二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傅彦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1日,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号,联系电话:1351902****。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定安城管规划行罚决字(2015)2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所作的定安城管规划行罚决字(2015)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裁定书合法送达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所作的定安城管规划行罚决字(2015)21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费2893元,由被执行人傅彦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晓东
审 判 员 李树彩
人民陪审员 郭富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