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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789号

2016第789号 王进诉神星汽车 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进,襄阳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华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789号

原告:王进,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襄阳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星汽车销售公司)。住所地:襄阳市。

被告: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良实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冠良实业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华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置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星,华人置业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进与被告神星汽车销售公司、冠良实业公司、华人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王进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为23400元,由原告王进负担。

审 判 长  何 波

审 判 员  周建军

代理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