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789号
原告:王进,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襄阳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星汽车销售公司)。住所地:襄阳市。
被告: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良实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冠良实业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华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置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星,华人置业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进与被告神星汽车销售公司、冠良实业公司、华人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王进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为23400元,由原告王进负担。
审 判 长 何 波
审 判 员 周建军
代理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