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179号
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安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许莉婷,浙江淼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小鹏,农民。
被告:吴卫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被告连小鹏、吴卫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蒋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