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632号
原告:张东朝,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隋刘河,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张东朝与被告隋刘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4632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