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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632号

张东朝与隋刘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东朝,隋刘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632号

原告:张东朝,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隋刘河,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张东朝与被告隋刘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4632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