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557号
原告:张银华,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王杰,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张思念,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张银华与被告王杰、张思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张银华起诉时提供的借条所载明的债权人并非张银华本人。经本院释明,原告张银华未能向本院补充提供案涉借款实际是向原告本人借款的相关证据材料,故应认为原告张银华起诉时主体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银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