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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4739号

胡忠良与何葵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忠良,何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4739号原告胡忠良。委托代理人吴雪忠,浙江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葵。

原告胡忠良诉被告何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忠良于2016年8月16日起诉要求被告何葵支付铁艺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发传票原、被告于2016年9月14日9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实际收取原告50元),由原告胡忠良负担。

审判员  周秀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小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