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48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世林,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于,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抓获到案;次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5月21日被逮捕。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世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渝015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郭世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审被告人郭世林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世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世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世林撤回上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但 斌
代理
审判员 张 帅
代理
审判员 夏玉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树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