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4民初1319号

李长全与徐作平、韩克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长全,徐作平,韩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319号

原告:李长全,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妍,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作平,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克波,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14层)。

法定代表人:郭跃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荣岭,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长全诉被告徐作平、韩克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业顺

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房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