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423号
申请执行人:葛竹先,个体户。
被执行人:宋若庭,私营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国迎与被执行人葛竹先、宋若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若庭在中国农业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为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