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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423号

葛竹先与宋若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竹先,宋若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423号

申请执行人:葛竹先,个体户。

被执行人:宋若庭,私营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国迎与被执行人葛竹先、宋若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若庭在中国农业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为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俊 搜索“”